案例回放
年底,某合资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为了提高员工对公司产品的认知度,将当年前两个月(即年底的11月和12月)的部分工资结构以公司产品内销的形式冲抵,即扣除部分实际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上的钱,用于购买公司自产产品。员工的部分工资被公司的产品替代。
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很多员工发现工资卡少了一些钱,于是向财务部门提出异议。公司财务部回复,公司市场部很快会将公司相应价值的产品发放给公司员工。有员工表示,公司的产品自己不能用,坚决不同意用公司的产品抵工资。
此时,公司人事部门表示希望员工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员工不同意,合同到期就不续签。几个性格比较强势的员工听到后,非常气愤,表示要去劳动仲裁部门要一个解释。人事部门针锋相对,说公司有权到期不续签,不怕员工提起劳动仲裁。
几天后,几名员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文件审判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司以公司产品代替货币支付工资,以提高员工对公司产品的认知度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能构成正当理由,公司不能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
专业提示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进行支付。
2.因此,公司在对相关制度进行决策时,不能只凭感觉和良好的愿望,必要时应咨询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以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3.人事、财务等公司管理部门在处理公司与员工的矛盾时,要观察涉事员工的性格,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措施。总的原则是把矛盾化解在前期,避免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最后,费时费力,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对我以后的工作也不好。
4.对于这件事,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实施,既合法又能让很多员工接受:
(1)先在公司做个公告,内容大致如下:年底将至。为使公司员工享受到在公司工作的优势,提高对公司产品的认知度,公司决定以优惠价(成本价)向员工销售一批公司产品;如有需要的员工,到公司财务部门登记,并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同意所购产品价格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2)等到工资发放日,从购买公司产品的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应部分。
(3)注意:这种操作人性化,容易被员工接受。一般来说,员工都以能够以“内部成本价”购买我们的产品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