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犯罪被开除,能否享有工伤待遇


申诉人:周,男,37岁,汉族,湖南某农场工人。

被告:湖南某某农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湖南某某农场场长。

1996年3月,被告停止支付原告周每月支付的生活补助费100元,被申诉人以被告停止支付法定工伤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驻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照常向申诉人支付生活补助费。

检查情况

原告周于1980年11月代替其父参加被告办公室工作。1987年8月,参加抗洪抢险,因公负伤。住院三个月,出院。经当地XX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5级,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申诉人的妻子黄无固定职业,有两个在读子女,均由周抚养。1989年3月,周因盗窃某汽车场饲料加工厂猪饲料(价值5万元)被当地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4月,被告人因被申诉人盗窃公共财物被人民法院判刑。依据劳动人事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第八条规定,给予申诉人周开除公职处分。自1990年4月起,被告每月定期向原告周支付生活费100元,至1996年2月止。后来由于被告经济效益不好,在职人员工资难以按时足额发放。决定从当年3月起停止支付申诉人的生活补助费,并书面通知周本人。

分析意见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但如果劳动者在负工伤后,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辞退,且不存在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的情况,原用人单位是否还要给予其工伤待遇?如果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后被辞退,考虑到其家庭生活的极度困难,曾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生活费,后又停止给予,原用人单位是否有继续给予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人事部1982年8月28日发给山东省劳动局的规定(《关于因工负伤休养期间受刑事处分 ,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的函》),“因工负伤职工因犯罪被辞退,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的,应由原单位继续治疗。治疗期间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补助”。根据上述函的精神,可以看出,工伤职工因违法犯罪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只有在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治疗。治疗期间,如果生活确实困难,可以酌情给予补助,但不需要补助,只酌情补助。按照这封信规定的相对解释,如果没有两种特殊情况,即原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即使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因违法犯罪被用人单位辞退。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是有条件的,即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职工退休后的关系和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劳动者一旦因违法犯罪被用人单位辞退、开除或者除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就不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以原则上当然不享受工伤待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本案中,原告周因工受伤,损失了大部分财产

2.本案仲裁费50元,由申诉人负担,但考虑到申诉人的实际困难,予以免除。

经验教训

《劳动法》和《劳动保护条例》都规定了劳动者在工伤(伤残)情况下有获得帮助和赔偿的权利,并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剥夺,除非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劳动者在伤残后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法剥夺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只要旧伤未复发,原伤未愈,用人单位就不再有权向原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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