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延长试用期吗?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聘用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公司发现王小姐业绩不佳,工作能力不高,但我工作态度不错,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能力不胜任,一方面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如果王小姐的能力可以提高,公司愿意留住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合法吗?

律师分析:

1.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合法。

在三年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最长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公司和员工只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这必须是法律上的约定。

2.由于合同规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有一定的延长试用期的余地。

因为公司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少于法定最长期限,所以可以延长试用期。如果公司最初与员工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那当然不能延长。

3.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期,公司不能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如果公司向王小姐表达了延期的愿望,而王小姐拒绝延期,公司无权单方面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因为三个月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条款,意味着公司无权通过双方协商单方面变更合同。

4.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公司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是合法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试用期,公司和王小姐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行为。而且变更后的试用期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过法律对试用期的最长规定,所以是合法行为。

5.公司需要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以确保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因此,在公司和王昌娥小姐的试用期条款后,他们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变更协议,以确保他们变更的合法性。

变更协议的副本附后如下:

变更协议

甲方:公司乙方:个人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变更协议:

原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乙方试用期三个月,经双方协商,变更为六个月,起始日期自年月日起。合同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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