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是“剥削期”


记者在一场招聘会上调查了50家用人单位后发现,74%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目前人才市场整体供大于求,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关系明显。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往往是强者与弱者初步博弈的结果。在求职者中,“我也想过签,但是怕用人单位不满意,所以不敢要求”是普遍的顾虑;在一些雇主看来,现在满大街都是求职者。如果个人随便贴个招聘广告,就能吸引无数MBA海归攻读硕士。如果我给你一个尝试的机会是很好的。何必去签什么合同呢?你觉得无聊吗? 求职者的要求很简单,就是想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然后不想被骗。然而,一些雇主的真实目的并不那么简单。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力成本,他们利用求职者急于上岗的心理,玩弄“试用期”来代替与求职者签订合同,或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对于他们来说,还有就是尽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的时候找个借口把求职者踢出去。试用期自然就成了“剥削期”。 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反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劳动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但不是唯一的证明。就算不签合同,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别人给你做了工作,你也不能翻脸不认账。所以用人单位也要提高认识,不要以为只要不签合同,“以试用为名剥削”的生意就可以进行到底。 更重要的是,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关于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把未来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减少不确定性中存在的风险。与所谓的“正式聘任”相比,试用期实际上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更多的风险,因此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为了降低求职者的风险,也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昨天,据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的节目报道,某公司老板去劳务市场招搬运工,有人介绍了20个工人,收取介绍费。老板很真诚。他给这20个人买了毛巾、被褥等用品,给他们安排了住宿,但他没有签聘用合同。第二天,他发现他们都没有说再见就走了。很明显,老板被骗了。 非标准就业对劳动关系有负面影响。首先受害的是劳动者,其次是雇主,长此以往,后者受害会越来越大。 板着脸签劳动合同有点麻烦,但是对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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