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用工侵权该在哪仲裁?


刘女士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由于服装行业的特殊性,员工不仅没有假期,还经常加班。但长期加班,刘女士一直没有拿到加班费,公司也一直没有安排休假。 感觉身心疲惫,刘女士最终决定离开公司,并要求加班费和赔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决定提起劳动仲裁。正当她准备投诉时,她遇到了一个难题。原来她的公司总部在上海,但是北京这边只有这家公司的一个办事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刘女士是北京办事处以公司名义招聘的员工。她的主要工作是在商场推广公司产品。刘女士在北京签订劳动合同后,办公室拿到了上海公司总部的印章,工资也由上海公司支付。 这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职工与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刘女士要在上海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对刘女士来说太难了。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诉讼成本也太高。如果官司打下来,肯定得不偿失。想到这里,刘女士有点泄气。 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一定要去上海吗?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人士。据介绍,1995年,劳动部对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要求中提到的劳动者是北京市居民,工资关系在上海。争议双方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劳动者的原则,此类争议的管辖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关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 刘女士遇到的问题属于《批复》所述情况,可以按照《批复》精神处理,提交北京市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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