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的法律效力


问:

你好!我是一家合资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今年10月,我公司一员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辞呈,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当时人力资源部并没有立即给予回复。此后,该员工照常工作了两个月。此时公司刚刚通过了新的人力资源计划,计划未来缩减员工规模,提高员工工资。考虑到员工两个月前的辞职请求,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了员工的辞职申请。给我发了一份退货单。该员工指出,这是他自己两个月前的申请,当时公司没有及时回复,或者拒绝批准他的辞职。他现在不想离开公司,公司这个时候给他退单也不合理。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工作。请问劳动法学校的老师,我该怎么办?

答:

你好!你提到的问题主要涉及辞职信的法律效力,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典型例子。

一般来说,辞职信只具有公司经营管理的效力,即在人事管理制度上是员工辞职离开单位的一种方式。从法律上讲,辞职信其实是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载体。劳动者提前三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辞职信一旦发往用人单位,就发生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辞职信不能撤回,这一认识已经在劳动仲裁和审判实践中得到体现。

进一步分析表明,辞职信的法律效力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辞职信的法律后果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同意辞职,只是意味着单方解除成为双方解除的一种,但这并不影响之前单方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性质。第二,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同意辞职请求的,出具终止证明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其辞职请求,员工可以在一个月后自行解除劳动关系。第三,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一个月后,员工仍在用人单位照常工作,用人单位无相反意见。他们之间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开始形成。

你公司员工可按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但是,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直至该情形消失。”据此,你公司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其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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