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配套制度应关注弱势群体


要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并惠及每一位劳动者,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否则《劳动合同法》将很难实施。

比如,一些中小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聘用的职工,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称为“临时工”、“编外工”。现在签书面劳动合同,他们之前的一些社保需要签字缴纳,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最多几万元。这些工人,年龄大,工作年限长,家庭负担重,平时只靠当地最低标准工资,不堪重负。所以很多人最后被迫放弃了之前在企业或者单位的社保服务,享受不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福利。比如某市(县)单位有个“编外”女工,在单位工作了十几年。在办理社保手续时,她因为实在交不出几万的社保缴费,被迫放弃了那段社保服务期。她必须与处于类似情况的丈夫不同。可见这部分也是当前社会中的一部分弱势群体。

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制度,千方百计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一足、二助”的原则(即全额征收单位应承担的缴费部分;对于职工个人应承担的补缴部分,可以通过“减、免、缓”等“保险救助”的方式解决),让所有有“保险救助”的人都能得到保险救助。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个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保险救助”书面申请;二、交单位、居委会证明家庭确有困难的;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逐一调查核实;四。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实施“保险救助”措施,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短期内无法脱贫的,通过“与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前视同其工作生活”的方式,免除其补缴;如果家庭经济有暂时困难,但估计时间不够长无法改变,可以通过减免部分补缴或由国家实行无息、低息“保底”贷款或缓缴损失等方式处理。且员工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再还贷或补缴。总而言之,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尽力让每一个劳动者充分享受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好处。

更有甚者,那些“临时工”中有些年龄较大的成员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是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这群特殊的人值得《劳动合同法》的庇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向单位全额收缴社保金;对于属于自己负担的补缴,有能力的可以自己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减免,或者对自己的养老金给予相应的优惠。

总之,只要我们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着想,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沐浴在《劳动合同法》的阳光中。这样才能快速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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