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6年。去年2月,我们和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明年2月才到期。现在公司正在和我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同意,但我不同意公司只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因为我在公司工作了六年,按照每满一年支付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司应该支付我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目前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达成一致。请问公司应该给我多少经济补偿?(读者石先谦)
石先谦读者: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订立并在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计算……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从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表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偿期限只能在本法实施后计算,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本法施行前,按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以前的有关规定累计,每满一年按原劳动部发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您在公司工作满6年,但由于您现在正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今年之前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所以只给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