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我与某公司约定签订2年劳动合同,现在已经工作近5个月(公司承诺试用期3个月)。公司还是不肯签合同,只是口头说转正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担心,如果工作不满6个月就被裁,公司会不会以“试用期6个月,他还没有转正”为由拒绝支付我保险和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回答:你这个问题要肯定回答:社会保险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也就是从试用期开始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将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分离是违法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以试用期不存在法律关系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份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现在吴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既然2年劳动合同不能约定6个月试用期,为什么用人单位要约定6个月?其实这是为企业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合同创造条件。在社会保险的问题上,一个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不对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必须强制执行,没有余地。任何逃避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不是双方约定的。一份劳动合同不能缺少必备条款,不能自行约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做出任何违反该条款的约定,都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关系建立后,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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