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惹出劳动争议


事件

徐征去年加入了一家广告公司。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徐征在其中从事营销工作。现在他的第一年工作即将到期,公司已经明确不再续约,因为他属于“末位淘汰”的范畴。徐征感到非常沮丧,他拿着自己的劳动合同去找律师。

在徐征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明确写明:在末位5个月以上的,予以淘汰。

徐峥已经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规定的业务量。按全年统计,他总共还有5个月处于垫底状态,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但同样被“从底层淘汰”的李尚是另一个例子。李尚是一所私立幼儿园的老师。幼儿园的评估以业务考核和家长分级反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李尚在父母评分项目中的低分导致她在过去四个月的评估中垫底。李尚与幼儿园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还有半年就到期了,但幼儿园已经通知她30天后与她解除合同。

声明

北京寒浞律师事务所程久玉律师认为,徐征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绩效考核结果排名最后一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的“末位淘汰”在法律上是无障碍的。

程久玉律师表示,末位淘汰制引发的诸多纠纷中,像李尚这样的案例较多,即在合同未达到终止条件时,企业依据内部淘汰制提前与最后一名劳动者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末位淘汰制不是劳动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而是合同的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末位淘汰”的劳动者不完全属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便决定。以员工工作表现排名最后为由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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