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劳动局获悉,自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据了解,《解释(二)》针对劳动争议类型增多,而《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的现状,对劳动争议审判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诉讼程序更加详细。
据了解,《解释(二)》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确定一系列便于劳动者维权的措施,扩大司法实践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范围,特别强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解释(二)》劳动权益保护突出体现在劳动争议申诉权的保护期。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60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成为有效保护劳动者诉讼权利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论已久的难点。《解释(二)》规定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为发生争议的日期,而不是按照法律推定的知道日期计算。
劳动关系的终止
此外,《解释(二)》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因定金、保证金、抵押款等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争议的解释。并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扩大到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选择合理的方式维权。
因此,劳动部门的专家特别提醒劳动者,要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二)》劳动者。比如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上诉和起诉时效,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至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期限,应当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对于新增的维权方式,劳动者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做出适当选择,选择最方便、最经济、最快捷的方式实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