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


问题:“我是一家国企的技术员。两年前进国企的时候,和单位签了保密协议。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如果我离开单位,两年内我不会得到其他用人单位做与原单位相同的工作。现在想离开原单位,另谋出路。该条款中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回答:“你和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在用人单位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从竞业禁止的概念来看,竞业禁止的作用主要在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禁止劳动者从事某项业务或工作一段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实践,单位在适用竞业限制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并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劳动者作为一个职业者,擅长于自己原来的职业。但含有竞业限制的协议一旦签订,就决定了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其擅长的职业。劳动者一旦离开原用人单位,无法从事自己擅长的职业,其未来的生计必然会受到影响。如果不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不仅不符合对等原则,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自由就业权等公共政策,根据相关规定保密措施可能无效。《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赔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内容。但是,涉及竞业限制内容的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不能再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本单位未执行国家关于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明显不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禁止。”《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约定,掌握该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受聘于与原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并构成竞争的其他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从上述两项规定来看,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所以你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同时,竞业限制条款限制的雇佣期要合理。如果规定的期限过长,不仅会导致人力资源的不合理浪费,还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必须支付高额赔偿)。有的国家通常规定一年(如比利时),有的国家规定半年(如英国)。这个可以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特点来决定,但是一定不能太长。我国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了竞业限制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如果你与贵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符合相关规定,你就应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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