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兼并 我能拿补偿金吗?


问:我的公司前几天被另一家公司兼并了,新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我和公司原来的劳动合同一年后才到期。现在新公司提出要和我重新签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原来的合同是三年,而新公司只和我们签两年的合同。感觉公司经营出现重大调整,民营企业经营风险较大,不再接受公司聘用。但这是公司重大变动造成的,所以我要求公司支付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个要求是否合法,希望给点意见。 答:在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企业合并、分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重大变更吗?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和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这些问题确实需要澄清。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或者分立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虽然企业的改制行为本身确实属于重大变更,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变更不影响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将被排除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重大变更之外。再者,企业未来的经营风险只是一种不确定的情况,其本质是一种推论,不可能是法定的重大变更。因此,改制后,企业有依法继承职工劳动关系的义务,职工也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改制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需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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