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是一所私立幼儿园的老师。一年前求职时,她与幼儿园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几个月前,这家幼儿园开始对所有员工实行“末位淘汰制”。按照这个制度的规定,今后凡是连续几个月在员工绩效考核中垫底的,一律淘汰,不再录用。
新制度实施后,幼儿园采取业务考核与家长分级反馈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虽然刘老师工作很努力,但有些家长对她不是很满意,因为她从学校毕业后有一段时间还不能适应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因此,刘小姐在家长打分这一考核项上一直得分较低,导致她最近三个月在所有员工考核中垫底。日前,幼儿园人力资源部通知刘小姐,根据“末位淘汰制”的规定,30天后幼儿园将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眼看着自己将失去心仪的工作,满腹委屈的刘小姐无奈进入劳动仲裁委。她想知道:企业“淘汰底层员工”合法吗?
说话方法
上海谢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邦指出,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以员工工作表现排名最后为由提前解雇员工。我国《劳动法》规定,绩效差的员工不称职的,企业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培训。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培训后,企业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员工绩效考核垫底不一定等于员工不称职,因为员工垫底有两种可能:一是员工不称职,垫底;二是能胜任工作但还在底层。比如一个工人已经完成了他的工作定额,但是别人超额完成了。此时,劳动者虽然处于底层,但并不“无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不允许擅自辞退劳动者,否则会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