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增长的趋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推出了十项新的便利措施。
省劳动厅规定了十项“便民新举措”:切实精简立案审批,随时立案;立案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的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材料;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申请仲裁的,只要提供初步或者表面证据即可立案;与劳动者当事人约定开庭时间;向当事人一次性送达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当庭作出仲裁裁决;对劳动者请求仲裁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医疗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案、快审理。短时间内无法结案的,可以部分裁定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费用;为下岗职工、女职工、农民工、在职残疾职工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数方当事人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预缓、预减、预免手续费制度。
第九类人群费用减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预交仲裁费有困难的九类当事人作出了缓交、减交和免交的具体规定。
延期支付申请包括四类人员:因工伤当事人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工伤待遇有追索权,月工资低于500元的人员;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原月工资低于500元的;因企业原因,当事人领取待岗生活费且每月生活费低于500元的;因企业破产,当事人未能按时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
申请减付的包括三类人员:因工伤方有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工伤追偿权,生活确实困难,月工资低于400元的人员;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未支付工资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
此外,连续6个月以上未被用人单位支付或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免缴。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重伤职工、患病职工和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员,应当先执行部分裁定,这类人员向仲裁部门申诉的案件,应当立即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