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暂行意见》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计发,由破产企业安置办公室根据在册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再就业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人均工资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具体安置费用的支付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标准:
(一)以企业资产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无论是通过整体机制安置还是部分购买安置,均可按规定用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冲抵购买费用;
(2)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经公证后,可在破产清算方式终结前提前支付给职工本人;
(3)就业介绍:用人单位通过对员工进行转业培训、谈判等方式主动推荐就业。再就业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安置费划给接受单位。如果签订3到5年的合同,接收单位将获得50%的一次性安置费,另外50%归员工个人。
(四)提前退休:破产审理终结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未满五年,连续工龄满十五年(含养老金缴纳年限)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社保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破产企业原被征地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含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从破产财产清算中提取一定费用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解决提前退休困难。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计算。
(5)进入“中心”的老员工,在托管期内可自谋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缴费水平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发放办法由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