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仲裁,你是否了解审理中的一些时限的问题?


(一)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二)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处理劳动争议。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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