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合同”不合法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针对天津某私营企业雇主发生事故引发的诉讼,作出了(88)民合字第1号批复,指出“这种行为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也对某国营水运企业内部合同中的相同性质问题发出了复函[1992]27号,指出合同中“伤残个人负责”条款不合法。然而,这种早已被宣布为非法的无效“生死契约”仍然频频发生,说明一些用人单位或企业法人已经从对法律的无知走向了违法。这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必须认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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