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争议中的主体问题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发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体是否包括行政机关? 答:司法解释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这里说清楚了,争议是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不包括行政单位! 但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中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也属于人事争议,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后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当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本司法解释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有抵触的,以解释为准。没有规定的,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解释不适用于行政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直接适用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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