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同事加情人”的恋爱模式越来越普遍,但这种正常的“恋爱同志”模式却让一些公司老板大伤脑筋。一位企业主说,“谁都知道爱情会让人神魂颠倒,员工之间的爱情肯定会影响工作,其直接后果就是公司的管理和运营。”
于是,一些公司开始制定一个规则。公司在招聘员工签约时,总是告诉未婚男女“禁止同事谈恋爱,否则其中一人将不得不辞职”,以约束他们“不恰当”的关系。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单位制定的类似“同事间不准结婚”的违法规定还有很多。比如有些单位和员工约定“3年内不准生孩子”,实际上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
律师认为,结婚生子完全是个人行为。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和谁结婚,什么时候怀孕,完全是个人自由,应该由个人自由选择和支配。《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生育权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规定,女性求职者在雇佣年限内生育子女或与同事结婚都是违法的。因此,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企业根据自身内部规定与已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凡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均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要求得到应有的补偿。但如果是口头规定,取证难度较大,录音证据的认定条件也不完善,所以原则上以书证、物证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