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仲裁超过时效可否受理?


问:员工不服用人单位辞退、开除或开除,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投诉,超过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复函》(劳部发〔1996〕215号)的规定,职工不服辞退、开除,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投诉,是“正当”的。因此,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新的答复而申请仲裁的,新的答复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此类劳动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第11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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