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招聘收取押金不合法


从外地来到上海的大学毕业生肖旭最近的一次求职经历让他哭笑不得。他去一家公司申请工作。一见面,公司就告诉他,要签协议需要交1万元定金。肖旭觉得这个要求实在无法理解:“如果以后我毁约了,支付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是我还没有被录用,单位一分钱也没有给我。我怎么能先付一笔钱呢?” 现实中,要求求职者缴纳就业保证金的招聘单位并不少见。收取押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协议前先提出定金,否则不签;另一种是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接收求职者,并要求求职者承担违约责任。招聘方要求的金额从几千到几万不等,但当求职者辞职或被辞退时,又会以各种借口不予退还。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单位以风险金、培训费等名义变相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企业收了押金或者身份证之后,就开始了——3354的一招——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不改善生活条件。求职者做不下去了,所以他们不得不离开。有的甚至以企业、公司的名义搞虚假招聘,非法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几个月内就以培训或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让你苦不堪言。一般求职者都抱着“只要能找到好工作,什么代价都值得”的想法,所以不敢说出来。 在招聘过程中,收取一笔保证金,有的招聘人员的理由是:不得不。一位招聘人员说,“我们以前也吃过这种亏。公司实力自然比不上一些大型外资、合资企业。企业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招聘和在职培训。有的毕业生工作两年,或者至少拍拍屁股几个月就走了。我们该怎么办?”有招聘单位表示:“一些员工非正常离职,不仅带走了企业管理的经验,更重要的是,带走了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了经济和名誉损失。”“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是很难避免的。采取一定措施防范无可厚非,但不能损害求职者的利益。 为了防止求职者随意跳槽,用人单位要做好防范工作。最好的办法是加强用工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而不是用非法手段。《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跳槽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对给原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关键岗位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任何押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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