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引发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


答:用人单位采取的年薪制是工资支付的一种形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489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关系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约定年薪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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