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还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某机械公司在报纸上招聘车工一名,条件如下:(1)男,30岁以下;(2)本市城镇户口;(3)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范去应聘,公司跟他签了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但是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公司觉得范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水平。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公司对范进行了技术考核,第二天,公司做出了3360的决定。因范某不具备三级车工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范某解除劳动合同。范对这个决定很不满。他认为: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决定。现在试用期已过,公司无权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这个决定确实不合法。关于试用期,法律是这样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本案中,范与公司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仍有权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为其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来看看事情的发展过程。3360公司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对范进行了考核。试用期满第一天得出考核结果,试用期满第二天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由此可见,虽然公司在试用期内进行了考核,但范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是在试用期满后得出的。这说明范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内,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此时公司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范的劳动合同,哪怕只是少一天。 建议企业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时注意以下问题:发现员工不合格时,应及时取证证明员工不合格;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如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内提出;否则试用期会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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