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所有者与管理者之争不属劳动争议


村委会甲研究并报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将其所有的食用油加工厂(以下简称油厂)交由周等8人管理。双方约定,在保持油厂固定资产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油厂将净利润全部上交村委会,村委会根据上交的净利润总额决定周等8人的奖励金额:上交5万至10万元者,奖励5%;以此类推,每增加5万元,奖金增加5个百分点。之后,周等8人经营的油厂共向村委会上缴净利润415542.86元,但因村委会换届等原因,奖金未兑现。周等8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约定的奖金166217.14元。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周等八人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村委会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劳动报酬。对劳动报酬有争议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以未仲裁为由,驳回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所有权人因管理行为发生的报酬支付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周等八人作为资产管理人,有权要求甲村村委会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油厂是一个庞大的建制,周等8人分别担任厂长、副厂长、工程师、财务主管等职务,掌管着数百万元的资产和100多名工人的劳动活动。周等8人的管理行为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行为。某村委会承诺按净利润发放奖金,使双方建立了民事合同关系。周等8人按照约定履行经营管理油厂、向村委会上缴利润的义务,村委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发放奖金的义务。其擅自撤回有效承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争议。劳动争议在国外也叫劳动争议或劳资纠纷。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实现过程中发生的,与劳动直接相关的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雇主。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使用劳动的用人单位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接受资产所有者或其委托的管理者的领导,资产管理者处于主动地位。他不仅支配委托资产,而且支配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完全民法意义上的契约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合意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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