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劳动法》打个问号


也许你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你的公司暂时现金流不好,经济效益暂时不好。公司要求你支付拖欠的几个月工资,你作为员工被要求与公司共渡难关。你看好公司前景,愿意同舟共济。你有没有担心过如何保证工资如约补发?如果不能信守承诺,你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最近,小王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某公司欠他三个月工资。三个月后,小王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他三个月的拖欠工资。被公司拒绝后,小王在离职后第30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只支付三个月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这一裁定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小王前两个月拖欠的工资超过了六十日的期限,故不予支持。 小王不能接受仲裁结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决定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同样的理由基于《劳动法》第82条。 小王说:“我要打个问号《劳动法》 3354——按照现行的《劳动法》的规定,即使一个人还在公司工作,只要拖欠工资,员工就要起诉3354——因为有60天的诉讼时效。你在公司工作的时候起诉公司不是很荒唐吗?按照现有的《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员工一开始同意拖欠工资,后来老板翻脸不认账,员工的钱岂不是要付给水漂?这个规定的结果无异于帮老板赚黑钱。” 另外,如何确定60天的起点?《劳动法》的现有规定过于模糊。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所欠工资,侵害了职工的权益,那么确实属于劳动争议;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拖欠,劳动者同意,那么就不存在劳动争议。如果老板欠钱不还,按照现行的《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当时同意了,但约定时间到期后,员工不同意继续拖欠,这时可以考虑劳动争议。那么按照目前《劳动法》的规定,是不是就没有权利拿回之前拖欠的工资了? 再者,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且不顾员工意见,双方未能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视为劳动争议。因为员工希望拿到工资,所以雇主在第一次提出拖欠时一般都会同意。不同意继续违约,劳动合同终止。处方应该从员工离开雇主的时间开始确定。 律师还质疑用人单位是“拖欠”还是“拒付”,谁来举证?要求员工举证是不现实的,因为拖欠工资往往是口头承诺,没有用人单位在拖欠员工工资时会出具书面凭证。公司作弊,就把“违约”说成“拒付”。它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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