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期约定合法吗?


我现在的公司是一家高科技公司。我和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写的是,如果我要辞职,要提前两个月通知作为离职期。我不知道这样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提前一个月通知,会不会违反这个规定? 回复: 其实你说的不仅仅是辞职通知期的问题,而是什么是发布期的问题。 保密期,字面意思是脱离商业秘密的时期。《劳动法》中,保密期限是用人单位让密切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开单位前离开保密岗位的期限。一般来说,因为单位害怕一些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会泄露该商业秘密,所以允许员工在普通工作岗位上停留一段时间后再离职,这段时间称为释放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布期:“.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但提前通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密。”在本文中,预先通知期是发布期。 通过发布期主张某单位权益,必须注意以下要求。同样,员工可以看到单位的发布期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员工的工作必须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 这是单位利用离职期约束员工的前提。从发布期设立的初衷来看,是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如果员工的工作根本不涉及商业秘密,公司就不应该设置保密期。这也是从合理使用员工和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的,因为一个员工通常无法在保密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司还必须给他工资和其他福利。 什么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条可以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第二,发布期限必须双方同意。 发布期限必须以合同的形式书面表达,而且必须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这意味着,发布期限不能由单位单方面提出,员工必须遵守。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单位无权要求员工履行保密义务。 三、解密期限的长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解密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员工与单位约定的保密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员工只能履行六个月的保密期限。 四。解密期间,员工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享受员工待遇。 秘密发布期间,单位不得允许员工回家待岗,并以此为借口不发工资或克扣工资。秘密发布期间的员工仍是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员工。 综上所述,贵公司让你履行当时合同中签订的2个月提前通知期是合理合法的,你应该按照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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