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按期结案是否违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劳部发[1995]309号)第89条、90条(劳部发[1993]244号)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条(劳部发[1995] 120号)因当事人自身因素造成法律上允许中止的障碍;(3)仲裁机构自身的因素。仲裁时效的中止首先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界定的范围内,其次争议双方中止的理由和事实必须得到仲裁机构的认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必须向指定办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中止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上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恢复。规定的申诉和办案期限应当从中止时间中扣除。但仲裁时效因仲裁庭在仲裁运作中遇到中止因素而中止的,恢复时间自仲裁庭发出继续仲裁活动的通知之日起,原中止决定自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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