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流程有哪些


公司的入职程序是怎样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很多公司对入职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今天我们分享一下公司入职手续的流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办理公司入职手续,到行政部人事部门报到。

提供以下信息:

1.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需要原件,留复印件;

2.三张一寸或两寸照片。

3.仔细填写《员工基本信息表》。

新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经济保证书、保密协议、委托责任书。

新员工到部门报到时,部门主管会介绍部门的职能、人员情况和工作安排,了解相关部门和岗位的员工。

当员工个人资料发生变更或补充时,请在15天内书面通知行政部人事部门,以确保与员工相关的权益。

入职培训

1.企业文化培训:由行政部实施。

2.岗位培训:由部门负责人实施。

员工入职时的注意事项。准备相关材料。根据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准备相关材料。录用前,人力资源部会发出录用通知书,里面会详细写明录用时间、公司地点、录用时要携带的资料。包括个人一般一寸照片,身份证、银行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简历、近期体检报告等。

准备入职。加盟前需要联系人力资源部,确定加盟的具体时间和联系人,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找谁。入职当天需要穿正装,带上相关资料,一个笔记本和一支笔,最好是水杯。你也可以带一个u盘,里面有你个人资料的电子版。

归纳过程。到了办公楼,找人力资源部的联系人。人力资源部将向您解释与雇用有关的事项,包括收集相关信息、签订劳动合同、填写雇用相关表格等。等你办完人事相关的事情,人力资源部会送你去入职部,协助安排工位,收集电脑,办公用品等等。

装电脑,申请相关账号等。电脑安装好后,会有IT老师为电脑安装相关软件,比如办公软件、Adobe reader、Foxmail邮箱等等。同时会开通相关办公账号,如OA系统、邮箱账号密码、业务系统管理账号密码、考勤系统指纹等。

熟悉环境。新兵训练前,一般没有具体工作要做。这时候你就可以熟悉新的办公环境了,比如公司的工作场所布置,茶水间,洗手间等等。

开始工作。在接受了正式的新人培训后,每个人都将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在培训过程中,新人会和不同的伙伴一起接受培训,这些伙伴会成为他们在公司的好朋友。新人培训结束后,会有领导给新人做业务相关的培训。大家都要好好学习,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人士。

就业审查的责任和举证技巧(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就业审查权

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个以户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从以下两个方面负有义务和权利:

1.有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单位基本信息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即使工人不要求,也要主动告知。同时,告知行为的证据应当以书面形式保存。

2.有权了解和查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雇主也有了解工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有权了解工人的基本信息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应该注意到,中间用人单位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涵盖了劳动关系的所有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要少很多,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实际操作中,无非是年龄、家庭住址、学历、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等。但是,劳动者可以不回答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

(二)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用工审核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疏于用工审核,会给用人单位本身带来很大的风险。

1.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主动告知应聘者是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判断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对方以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轻视,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比如没有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用人单位罚款2万到5万元。

2.用人单位未严格进行入职考核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招聘流程的简单化、形式化,忽视在职考试,忽视在职考核,会给用人单位的用工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对身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不严格把关。应聘者在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将导致不称职、工资福利浪费、招聘管理费用浪费、劳动合同无效等严重后果。最直接的法律风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上岗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方以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投诉用人单位未履行用工告知义务,或者因用人单位用工审查不严而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用工审查证明的技能和方法:

1、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的技能和方法证据:

实践中,从举证的角度,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告知:

(1)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在员工就业登记表中设计相关栏目,要求员工声明单位已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2)设计劳动合同中的告知条款。这是一个更方便的方法。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的甲乙双方基本信息中,可以规定一个条款:“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者口头告知乙方有关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即视为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信息”合同中写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可以防范知情权带来的法律风险。

(3)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即在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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