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元招聘员工,试用期内离职,能否索赔?


案例:某外资企业花3万元猎头费,招聘了一名企业高管王小姐,并与王小姐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结果第四个月王小姐就从公司辞职了,因为她觉得在职期间工作环境不合适,其他公司愿意出更多的钱雇佣王小姐。她辞职后第四天就交接了工作,离开了公司。公司感到非常遗憾,并质疑王小姐离职是否合法。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王小姐的辞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需要提前三天辞职。根据规定,本案中的王小姐在辞职后第四天就离开了单位,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使了辞职权。

但公司为王小姐的招聘支付了3万元。王小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公司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是法定权利。除提前三天通知外,这项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既然合法行使权利,自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王小姐在依法离职时,无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一来,公司岂不是要自己承担3万元的损失?

可想而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本身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提高试用期员工的积极性,方便其对员工的管理。如果发现员工在此期间表现不好,可以方便的辞退。但我没有想到,这种约定不仅没有达到方便自己的目的,反而方便了员工辞职。

实际上,任何一种合同条款都是一把双刃剑。当你想用这个合同条款来约束对方的时候,也会起到约束自己的效果。试用期也一样。

这种情况下,企业花了3万元招一个员工。对这个岗位和这个人的条件要求应该是非常到位和实际的,岗前考察工作也是非常认真和严格的。这个员工,一旦被录用,基本都是签长期合同,希望长期合作。论试用期的立法目的,无非是在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开始之前,给双方一段时间的适应期考察。如果出了问题,可以及时终止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在录用之前,既然已经对员工进行了严格的考察,自然没有必要约定一个试用期再确定一个考察期。所以在我看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无疑是一大败笔,也是最终风险产生的原因。

在此,澄清一些对试用期的误解:

1.有必要约定试用期吗?

在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我确实遇到过这个问题。这个案例中的HR也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怀疑。他们说,劳动合同法有试用期。如果没有规定试用期,是否违法?毫无疑问,这种想法来自于对法律的浅薄理解和没有仲裁实践经验。成熟的HR不仅要有丰富的人力资源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没有实践经验的支撑,就很难游刃有余地处理纠纷。

试用期的约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如果企业认为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当然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企业不同意试用期,但是员工主张约定试用期,怎么办?员工有这个权利吗?

同样,试用期的约定对员工来说也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企业和员工双方主张权利时,企业不约定试用期,员工约定试用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两种行为都是合法的,都是在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在合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具有合同的性质,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生效。所以,如果真的出现企业主张不要约定试用期,员工主张要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沟通、做思想工作达成解决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受法律的任何干涉。协商不成,只能签合同。一方和另一方之间总要有妥协。

2.《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六个月。我们能同意三个月吗?

当然可以。

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是试用期的最长限制。在这个限度内,企业尽可能长时间地制定协议是合法的。可以约定三个月,可以约定一个月,也可以不约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与职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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