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用菌产品认证标准


基本原理

有机食用菌选用条件适宜的生态环境,选用抗逆性强的菌种,使用无污染的原辅材料和水,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生产过程中未使用合成防腐剂的食用菌及相关产品。

细菌

菌种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菌株培养基中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杀菌剂、肥料和生长调节剂。

菌种应标明来源,种类清楚,并经认证机构认可。

菌株应具有良好的生长和较强的抗逆性。

环境

食用菌生长地的土壤在采集前3年内不得使用有机食品生产中禁用的物质,并符合NY/T391中4.5的要求。

配料、菇床喷洒、环境增湿或清洁栽培所用的各种材料和器具,必须使用干净的井水、河水、湖水或自来水,并应符合GB5749中2.1、2.2、2.3、3.2.5、4的规定。要求。

生产现场

食用菌产区与周边应有明确的缓冲区和界线(不少于50米),避免常规农业产区的影响。

有机生产区内的不同生产功能应当合理布局,标识清晰。

生产原辅材料

栽培食用菌的主要原辅材料有:木屑、动物粪便、棉籽壳、各种秸秆、玉米芯、豆饼粉、麸皮、米糠等,有的还需覆土。经认证机构同意,允许使用不超过20%的非有机物质,不含化学合成农药、化肥、重金属、原微生物、害虫等有害物质(覆盖材料和添加水除外) ).

木屑是用适合食用菌生长的树木的枝干,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粉碎而成。树木的利用应以不影响其生长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牲畜粪便

应来自饲喂天然饲料或有机饲料、散养的动物,并注明种类。

棉籽壳和各种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应来自有机生产的农作物。

覆土一般是天然的、未经处理的泥炭土、泥炭土和一些透气性和持水性好的天然物质,如藻类。符合有机生产要求的农田土壤也可单独或混合使用。

过渡期

食用菌在被称为有机产品之前,必须保证产地至少12个月内没有使用违禁物质。转换期间,如无生产原辅材料,使用的替代品需经认证机构批准。

生产管理

原料库应与混合、包装、灭菌、冷却、接种等区域保持一定距离。接种室、培养室应与培养场所隔离,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防鼠、防虫。

接种用具、接种箱、接种室、培养室、床架、培养室等使用前必须消毒,以免杂菌污染菌袋或发生病虫害。

养殖期或非养殖区允许限量使用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石灰、石灰水、氯化钠、甲醛、高锰酸钾等消毒剂。喷洒任何化学品。

利用食用菌与杂菌在营养、温度、湿度、氧气、光照、酸碱度等生态条件、病虫害等方面的差异,创造适宜食用菌生长的条件,减少病虫害发生的概率.

野生食用菌

在未受污染的自然区和林区自然生长的野生食用菌,可视为采用有机方法生产。

对野生食用菌的采集区域应当有明确的限制,必须保证采集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能够保持野生食用菌的连续生产。

收获和后处理

及时采收,包装,适温贮藏。

在收获、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的新鲜度和营养成分。

食用菌废弃物合理无害化处理。如:堆放发酵或作为有机肥原料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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